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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中的适用——以常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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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民事证据规则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证据规则的内涵与外延

第二节证据规则产生的社会背景

第三节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

第二章农村社会发展及其对司法的需求状况

第一节农村地区法院民事案件发展态势

第二节农村社会发展状况

一、农民的文化程度低

二、农民的法制观念薄

三、农民“打官司”的能力弱

第三节农村对司法的需求状况

一、对法官的需求

二、对人民法庭的需求

第三章民事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适用中的冲突与问题

第一节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中的适用状况调查

一、举证时限制度

二、证据自认规则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四、法官的释明权

五、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低

第二节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冲突

一、与农民诉讼观念的冲突

二、与农民诉讼能力的冲突

三、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冲突

四、与司法目标的冲突

第三节农村法院在适用证据规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证据规则的某些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

二、为双方指定大体同时到期的举证期限难

三、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采纳难

四、部分案件一次性完成举证难

五、证据规则第35条操作难

六、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刚性机制

第四章消解民事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适用中所存冲突的对策

第一节消解冲突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消解冲突的具体措施

一、增强法官的能动性

二、强化法官的释明权

三、适当扩大法院调查取证范围

四、适当从宽掌握迟延提供的证据

五、灵活处理证人拒绝作证

六、创新司法为农措施

七、完善规则,使法律更加贴近农村群众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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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规范诉讼证据和证明行为的证据制度不仅对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而且还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中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观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形成了诸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法制发展的普遍规律。然而,法律是文化的产物,一国的法律制度与其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天然的联系。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忽视这种联系,就不能成功地将外国的经验本土化,移植而来的制度势必失去生命力和存在的基础。在中国2/3人口居住的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观念总体而言十分薄弱,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非常低,封建制度下形成的“青天”意识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如何将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很好地结合,对于中国法制的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中国在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外国经验的本土化是较为成功的。但部分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国情的考虑不够充分,以致一些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在农村地区则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不能适应农村民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满足各阶层民众的司法需求,是人民司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永恒的课题。
   本文从农村地区现实的司法需求出发,以一农村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结案情况为例,结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社会条件和对法官进行的问卷调查,阐述民事证据规则在农村司法中的适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探究消解冲突的对策,以完善证据规则为目标,分别从法院和当事人角度提出措施,力求使民事诉讼沿着“协同主义”方向健康发展。通过法官能动的司法活动,使法律更加贴近农村群众,满足农村司法需求和公正司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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