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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转让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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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许可转让,即行政许可相对人将其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然而,我国行政许可法并未对行政许可转让制度进行详细规定,只是在第9条中做出了原则性的一般禁止规定:禁止转让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时方可转让。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转让的规定相当粗陋:对行政许可转让涉及的相关问题没有任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行政许可应具备何种条件,禁止转让的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何,均没有规定。在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许可转让行为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且在有效配置资源、实现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因为行政许可法规范的不足,立法规定比较混乱,行政许可转让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变相转让许可证、地下交易许可证等违法转让行政许可现象大量存在。遗憾的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因此,加强对行政许可转让条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未对行政许可转让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一些部门法在其领域内对行政许可转让问题做出了规定,既有禁止转让的行政许可所具有的条件规定,也有可转让的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可以通过对这些规范的分析,得出我国单行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许可转让条件的规定,从而抽象出可转让的行政许可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任务。基于本文的研究任务,笔者将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行政许可转让条件进行一般分析,主要涉及何为行政许可转让、何为条件等相关概念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一般禁止转让,例外情况下准予转让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禁止转让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得出行政许可转让禁止规范的不足及禁止转让的条件;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所在,采取与第二部分相同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许可转让条件的规定进行分析,概括可转让的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我国行政许可转让存在的问题,进而抽象出行政许可转让的基本条件。立足于我国现实需求及法治语境,将抽象出的行政许可转让条件在行政许可法中予以具体规定是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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