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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救济补偿基金制度研究——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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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工业的进步,主要依赖于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这些开发建设活动必然会导致污染物的产生。一旦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承受力,就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近年来,随着生产的加快,环境污染日益增多,环境侵权纠纷也随之加剧。由之而来的环境侵权责任也开始受到关注。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是针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和针对环境的恢复原状。由于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建立在责任个人化、具体化基础上的,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而由于环境侵权的严重性、复杂性,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通常较大或者难以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导致企业即使倾家荡产也无法完成赔偿或责任人无法确定。在此状况下,越来越多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传统民事救济获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更严重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针对传统环境责任制度暴露出来的局限性,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一套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承担制度,即环境侵权救济补偿基金制度。目前,国际上此类制度比较成功的是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该制度主要是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并对危险品泄漏做出紧急反应。因此笔者以超级基金制度为基础,提出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救济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与方案。该制度分为两项内容,一为损害补偿基金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其目的不是代替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是尽可能地实现对所有受害人的权益救济,因此其承担的救济具有补充性、基础性;一为恢复原状基金制度,是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出发,防止污染扩散,用于应对需要作出紧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件。本文从环境侵权救济补偿基金理论研究入手,以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在我国建立该基金制度的具体方案,经过研究,已基本形成思路,即借鉴美国超级基金制度的成功经验,先在个别地区和行业试点运行补偿基金制度,然后通过专门立法规定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机构、运作程序、追偿等问题。同时由于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顺序上的后位性,因此要注意与其他救济制度的衔接配合,实现对基金制度的科学管理,保障其顺利发挥其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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