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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停车场车辆停放纠纷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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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学术背景

1.3 实践意义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件事实

2.2 法院裁判结果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本案为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

3.2 停车场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

4.1 案件争点形成的原因分析

4.1.1 杨某与停车场缺乏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

4.1.2 物业公司收取的是保管费还是场地租赁费性质不明

4.1.3 杨某的停车行为是否等于交付保管物认识上有分歧

4.2 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4.2.1 本案不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4.2.2 本案不属于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4.2.3 停车场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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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一族,因车辆停放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与车辆停放纠纷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值得研究。本文引用的案例中,杨某因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与停车场之间对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理解产生很大分歧。在此类案件中,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之间究竟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理解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是车辆停放人在停放车辆时与停放场缺乏建立何种法律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以保管合同关系来认定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之间的权利义务,事实上未能充分考虑停车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停车场管理人意思表示的不当理解,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则忽略了停车场本应承担的法定安保义务。因此,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之间既不是保管合同关系,也不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就车辆停放人的行为特征而言,其应承担的责任实际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形式一致。停车场管理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同时,停放的车辆毁损、灭失,通常由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人只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故对于车辆停放纠纷,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较之合同处断模式,安全保障义务所确立的过错归责原则及停车场的补充清偿责任更符合车辆停放类纠纷案件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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