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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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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内容

1.2.2研究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要

2.1基本案情

2.2法院裁判要旨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判断某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

3.2 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3.3 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

3.4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第4章 争议焦点分析

4.1 免责条款范围的认定

4.2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4.2.1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界定

4.2.2明确说明义务的主体应作扩大解释

4.2.3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

4.2.4相关法律应作出完善

4.3 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程度

4.4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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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具有保障性,赔偿额度不高,而机动车商业险能使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得到更为全面的补偿,是交强险的有益补充。在机动车商业险中,保险免责条款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提前制定并要求投保人无条件签署。我国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有诸多规定,但是尚不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执一词,法院在审判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由此产生了巨大的争议。样本案例是涉及机动车商业险免责条款的典型案例。案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前去索赔而保险人拒赔,后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被保险人认为免责条款不生效,而保险人认为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案例有四个争议焦点:其一是判断某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其二是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三是保险人对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应达到何种程度;其四是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基于法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首先,一个条款是否为免责条款应当根据条款的实质内容来判断,而不应当看其分布在合同哪一章节、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一切意在免除、减轻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应认定为免责条款;其次,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应采用实质判断标准,除了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外,还应将免责条款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解释说明;再次,保险人应提交完整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保险人以口头方式作出说明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提供载有“投保人声明”和附保险条款的投保单予以佐证;最后,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就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鉴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无可避免会带来更多的纠纷,如何探寻一个可具操作性同时又兼顾公平的认定方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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