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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酒庄与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商标争议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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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介绍

2.2 审理结果及理由

2.2.1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理由

2.2.2一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2.2.3二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2.2.4再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LAFITE”与其中文译名是否形成对应关系

3.1.1肯定说

3.1.2否定说

3.2“LAFITE”与“拉菲庄园”是否构成商标标识近似

3.2.1肯定说

3.2.2否定说

3.3“LAFITE”与“拉菲庄园”是否构成混淆

3.3.1肯定说

3.3.2否定说

第4章 案件评析

4.1“LAFITE”与其中文译名是否形成对应关系

4.1.1对应关系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4.1.2认定对应关系考量的具体因素

4.1.3“LAFITE”与其中文译名形成对应关系

4.2“LAFITE”与“拉菲庄园”是否构成商标标识近似

4.2.1商标标识概念与商标标识近似

4.2.2外文商标标识近似认定方式

4.2.3“LAFITE”与“拉菲庄园”构成商标标识近似

4.3“LAFITE”与“拉菲庄园”是否构成混淆

4.3.1商品相同和类似的认定

4.3.2商标近似的认定

4.3.3“LAFITE”与“拉菲庄园”构成混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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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横亘于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间的文字差异,使得此类混淆认定稍显复杂。拉菲酒庄与金色希望公司的商标争议便是典例,从提起商标异议到一审、二审程序,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方才化纷止争。首先,“LAFITE”与其中文译名形成对应关系与否成为了案件的基本问题。认定对应关系应就外文商标的翻译结果、中文译名的使用情形、形成对应关系的时间进行考量,进而结合在案证据认定“LAFITE”与“拉菲”形成对应关系。其次,基于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间的差异性,应着重比较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在我国商标法未对此类外文商标标识近似认定进行明确引导的情形下,在认定过程中应重视中文译名的媒介作用,通过比对“拉菲庄园”与“拉菲”的读音、字形、含义,结合“LAFITE”与“拉菲”的对应关系,进而认定“拉菲庄园”与“LAFITE”构成商标标识近似。最后,“LAFITE”与“拉菲庄园”是否构成混淆是本案裁判之目的。在拉菲酒庄和金色希望公司的商品已构成类似商品的基础上,结合商标近似认定原则及金色希望公司具有攀附的恶意,进而认定“LAFITE”与“拉菲”已然构成混淆。中文译名作为外文商标的“衍生物”,其在案件中不仅减小了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标识近似认定的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了外文商标知名度的提升。据此,在此类外文商标案件中,充分利用中文译名的媒介作用及知名度的辐射作用,对解决案件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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