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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大众化进路与普法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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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存在着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的分歧。精英主义把法治视为少数精英群体的事业,主张由精英来主导和控制法治的发展方向和日常运作,主张法治的功能和价值主要在于维持社会的秩序,法治就是国家自上而下推行制度规范的过程。从这种视角出发,法治发展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掌握在精英的手中,民众只是法治的客体,是被动地接受精英们的管制,民众的真实需求和现实生活往往被忽略。平民主义推崇群众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和创造作用,强调民主,认为广大民众是法治的起点和归宿,法治要以人为本,以人民大众为本,走一条自下而上的发展之路。从这种视角出发,广大平民百姓不是一种对象化的隶属物,而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社会建立和发展的目的,而精英的存在则是对社会民主、公平的破坏。对于法治而言,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都有其合理性。法治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治理机制,在本质上和整体取向上应当是平民主义的,但是也不能缺少社会精英的参与、引导和推动,将它们片面化和绝对化将给法治带来极大的隐患。 在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无论从规范设计与制度构造上,还是从法律的操作实施上,都表现出浓厚的精英主义色彩。在权衡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利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法治要走一条大众化的发展进路,实现精英意识与大众诉求的良性互动。法治的大众化进路在充分肯定精英作用的同时,倡导把法治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路线从精英统治回归到大众生活,立足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走一条群众发展之路。法治的大众化要求精英们体民之情、遂民之愿,用法律的方式为民服务;要求唤醒“沉默的大多数”,使他们相信法律、尊重法律,对法律不是因惧怕而被动服从,而是能主动使用法律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能担当起法治建设重任。为此,必须倡导法治的人文关怀并建立沟通型法治。 如何让群众走近并走进法治呢?普法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启蒙和引导作用。从1986年至今,我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对普法的重视可见一斑。然而,普法收效如何?调查结果显示,普法20年来,民众的守法观念、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以及用法意识都有了相当的提高,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具备了法治建设的群众基础,这是普法工作的功绩所在。但普法工作仍存在诸多缺陷。普法的内容,多是宣传违法犯罪的不利后果和渲染国家暴力的强制性,刻意强化义务性规范而回避权利观念与规范,以教化与训诫的方式来驯服广大群众。普法的形式,则多为盲目张贴法条,而不在意群众是否需要,是否能理解并接受。因此,以往的普法规训出了一批因害怕而接纳法律,实则仍旧对法律愚昧无知的法盲。他们可能知法,也能守法,但事实上却仍置身于法治之外,以为只要不违法,法律就与己无关。我国的现代法制就是在这种进路中确立了统治地位,然而这种法制终究称不上法治。 要推进法治的大众化进路,普法的现代转型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法律的传播和推广,普法与大众传播与市场营销这两个学科密切相关,可以借鉴这两个学科的相关知识来建构普法的方法论,以达到普法的最优效果。可以参考传播学中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对象、传播技巧等因素对传播效果产生的影响;可以借鉴市场营销的理念、服务提供者与顾客的关系、市场以及营销战略,来改进普法工作。普法的出发点,要从“官”转向“民”;普法的目标,要从知法、守法深化为用法、爱法、护法;普法的方法,要从恐吓压迫式转向利益诱导式,从单一转向多样,从单向传播转向双向互动,从“局外人”普法转向参与型普法;普法的内容,要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义务统一,从普及条文转向普及条文与精神并重,从不加区分转向有针对性,从简单法条宣传转向详细讲解。 在法治的大众化进路中,法治不是民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普法的要旨也不仅仅是让群众不违法不犯罪,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中自下而上形成一种对法律的信仰,重视群众的需求、认真对待他们对法治的困惑,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法治的全过程,鼓励他们通过法律表达,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我国的普法教育离“开民智、新民德、申民权”境界还相去甚远。只有用现代法治的话语来解释普法,革旧鼎新,才能真正使普法成为连接群众与法治的桥梁,真正使普法成为法治大众化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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