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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中的地方政府责任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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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新农保”实施中关于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我国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实施中的责任体现及问题研究——以河南省卢氏县为例

第五章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第六章 强化“新农保”建设中地方政府责任的对策

结 论

注 释

参考文献

致 谢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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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当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应该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见养老权益作为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一度被誉为社会的“安全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国家干预手段。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改善其社会成员的生存状况,还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及缓和社会矛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农村是当前我国建立社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中之重,农村老龄人口这一日益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障正越来越引起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随着农村老龄人口比重和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的以土地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为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机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然而其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差强人意,这是无论在政府界和学术界都已经达成的共识。虽然其中存在着诸多的原因和问题,但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历次养老保险制度夭折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如何明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并具有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提供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阐述了国外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然后列举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县——三门峡市卢氏县进行了调查,对卢氏县地方政府实施责任的做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针对卢氏县在建立新农保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为今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建设中的责任提出了对策建议,对新农保建设中的地方政府责任进行重新定位,以期找到地方基层政府责任实施的最佳方式,使我国的新农保制度更加稳定和完善,并在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新农保实施中的地方政府责任问题,运用了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和个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目的是探究地方政府在新农保制度构建中责任实施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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