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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主体间的合作研究——以新疆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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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农村公共产品的界定

2.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二、相容性集团提供公共产品

(一)小集团更易提供集体物品

1.合作前提:相容的准公共产品

2.合作逻辑:集体行动

3.合作效应:节约交易费用

(二)新组织的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

1.新组织出现的背景:市场失灵导致农民增收失败

2.新组织出现的背景:基层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两种模式导致政府失灵

3.调查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建立伙伴关系

(一)伙伴关系建立的基础:优势互补

1.承担责任的互补性

2.推进市场方式的互补性

(二)伙伴关系建立的相容性:利益相容

1.相同的目的

2.相同的产业期待

3.为农民服务的相同责任

(三)合作机制:政府扮演的角色

1.政府角色从直接参与者转变为合作者

2.政府角色从服务者向监督者转变

3.政府应扮演协调者的角色

(四)合作的效应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一)伙伴关系建立的基础:优势互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二)相容性:熟人社会

(三)合作机制:农村精英的带头作用

1.伙伴中的头:精英的作用

2.合作范围

3.开展合作的途径

4.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效应

1.农村精英的培养和延续

2.以村带村发展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

(一)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的伙伴关系

(二)纽带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的机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合作达到的效应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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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准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若由政府单独提供,政府压力过大,容易造成供给过剩或供给不符合农民需求的现象。若单独由市场供给,由于具有个体理性的农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个人利益的角度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最终会造成农民增收失败。因此,二者不可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为这种公共产品提供了载体和平台。
  在公共产品的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合作经营者自愿联合组成的小集团。它获取农民的信息较为直接和灵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全部成员“一致同意”下产生的成本。但是在现代有机团结的社会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一个主体,它要与其他主体间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政府承担的责任和推进市场方式方面存在着互补性,这构成二者合作的基础,并且二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产业期待以及为农民服务的责任,这使得他们在基层政府角色转变的机制下建立起伙伴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和资源方面存在着互补性,并且二者都是“熟人社会”,在农村精英的带头作用下他们建立起了伙伴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联结农户和龙头企业的纽带,在订立合同契约的方式下进行合作,解决农民“卖”难的问题,从而实现了二者之间的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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