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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理论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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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础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是指当独占者控制了基础设施,即其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所必须使用而又无法经合理的努力复制的资源时,就负有必须和竞争对手交易的义务。该理论中“基础设施”是指的当一个设施可以令其他人无法取得,且其他人无法合理地实际复制,同时也是竞争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所必要的设施。
   基础设施理论是从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发展出来的。基础设施理论在美国和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中都有广泛地适用,在反垄断法中的使用,是促进公用企业如电力行业、网络、电信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公用事业企业由于供应缺乏替代性,具有很高的市场控制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有效的竞争。这一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使用,能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当专利权人运用其专利技术或著作权人利用其著作制定产业标准时,若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他人使用,无异是将他人逐出上下游相关市场,妨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基础设施理论”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中使用都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强制许可的条款和刚出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附则中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都给我国适用基础设施理论留下了空间。应该在专利法以基础设施理论来明确强制授权的范围,在反垄断法中以基础设施理论来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用以防止和限制利用基础设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让基础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中很好的发挥作用,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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