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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以湖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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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征地过程中,农用地伴随着权属和价值形态的转换,其增值收益在多个利益主体间将实现再次分配。但各利益主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有着显著差异,因此相应的收益分配也不尽合理。农民集体作为交易主体之一,在农用地征收和转用时处于弱势地位,遭到了极大的利益损失。征地问题与农村社会稳定及农业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土地征收转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的分配应得到充分重视。 本文以湖北省为例,基于农民集体和政府对土地增值的贡献和所应承担的风险,对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进行度量和分配,得出其理论分配结果。同时,将当前征地政策下农用地增值收益的实际分配结果与之作对比,探讨农民集体和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的空间分异特征及现实改进方向。 研究表明,土地增值方面,湖北省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农民集体和政府对土地增值的平均贡献比例分别为27.31%、72.69%,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市农民集体贡献比例越低,大致在10%-18%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地市农民集体贡献比例越高,约为35%-50%左右;征地风险方面,湖北省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农民集体与政府平均需要承担的风险比例分别为67.67%、32.33%,各地市(州)农民集体需要承担的风险比例大致为60%-80%之间,风险分配比例的地区分异较小;由理论分配结果可知,在农用地征收转用过程中农民集体获得增值收益分配额为299.79-1412.83万元/公顷,分配比例为17.8%-66.13%,整体而言,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农民集体获得增值收益的分配额度越高,但分配比例越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对比发现,当前的分配模式极大地损害了农民集体的经济权益。最后,本文从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措施、地方财政和土地市场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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