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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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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概述

(一)遗嘱的涵义

(二)遗嘱的能力

(三)遗嘱的订立原则

1.遗嘱自由原则

2.遵循必留份制度的限制

(四)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五)遗嘱继承的时效

二、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实践

(一)典型案例介绍

1.案例一:朱甲等诉朱丁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2.案例二:史甲与史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

(二)案例问题分析

三、外国遗嘱继承相关立法的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1.关于遗嘱形式

2.关于遗嘱能力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

1.关于遗嘱形式

2.关于遗嘱能力

四、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遗嘱形式的建议

1.公证遗嘱

2.代书遗嘱

3.录音遗嘱

4.口头遗嘱

(二)关于遗嘱能力的建议

1.关于未成年人的遗嘱能力

2.关于生理缺陷人的遗嘱能力

3.关于遗嘱能力纠纷的处理程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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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基于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设定了遗嘱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不同,遗嘱继承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凭证,这里的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用作其死后财产分配依据的一种存在。遗嘱继承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由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立法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带过。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暴露出很多的弊端。首先,五种遗嘱形式都没有具体程序规定可依据,对于其引发的纠纷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供操作,有些纠纷甚至只能依据民法原则来处理;其次,对遗嘱人遗嘱能力的规定也不全面,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有缺陷成年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对遗嘱人年龄限制也有些严格,对实践中遗嘱能力引发纠纷的同样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供操作。据此,完善我国《继承法》势在必行。
  本文在第一部分对我国的遗嘱继承做了相关的概述,即为我国遗嘱继承的理论现状。接着在第二部分通过两组案例分析我国遗嘱继承的实践现状。第三部分列举了德国、法国、美国、英国的立法,列举内容都与我国实践中的问题相关,以作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完善的参照。第四部分,是本文最关键的部分,在结合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遗嘱继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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