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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保护的思考——兼论动物的法律上有限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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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自序

1动物概念的界定

1.1动物的定义

1.1.1动物的定义对于本文的意义

1.1.2动物的一些权威定义

1.1.3本文采用的“动物”一词的定义

1.2动物不是物

1.2.1《德国民法典》的创举

1.2.2“动物不是物”引起的思考

2主体的概念

2.1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

2.2主体和客体的划分

2.2.1主体和客体的划分与本文讨论问题的关系

2.2.2西方主体性原则的确立阶段

2.2.3西方主体性原则的完成阶段

2.2.4“人性模型”的变迁,主体的消解

3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观念

3.1中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

3.2中华文化形而上学“负”的方法

3.2.1刘歆对诸子百家的分类

3.2.2先秦道家的演进

3.2.3先秦道家的第一阶段——杨朱

3.2.4先秦道家的第二阶段《老子》

3.2.5名家及思想

3.2.6先秦道家的第三阶段——庄子

3.3形而上学“负”的方法在先秦以后的发展

4动物如何成为法律上的主体

4.1对动物法律上的有限主体地位的一些其它论证方法

4.1.1高利红博士的道德主体论

4.1.2功利主义的方法

4.1.3上述方法的局限性

4.2近现代法律主体的影像

4.2.1近代法律主体(人)之影像

4.2.2现代法律主体(人)之影像

4.3本文拟采用的法律主体的影像

5。为什么仅将且将动物列为主体且为有限主体

5.1仅为动物谋求法律上主体地位的原因

5.2动物可以成为法律上有限主体

5.3感情上的支持

5.3.1感情因素的重要性

5.3.2实验动物

5.3.3饲养动物

5.3.4狩猎动物

5.4动物解放运动的发展

5.4.1动物解放运动的兴起

5.4.2动物解放运动团体的成立与推动立法

5.4.3世界各地的动物解放运动

后序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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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试图讨论的问题是如何更有效果的实施动物保护,尝试以一种新的角度,即动物是法律上有限主体的方法,来进行探讨,为了使得论证的基础可以准确.该文先对“动物”一词的含义加以定义.但应该说现在对动物成为法律上有限主体的讨论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且这一观念和原有的思想体系的巨大冲突,使得笔者不得不使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证西方和东方思想中对这一问题的支持.在西方和东方哲学思想中,笔者找到了消解主体的方法.但既然主体是不存在的.那么动物如何成为法律主体呢?为此笔者在第四部分讨论了动物是法律上有限主体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没有原来法律上的应然意义.第五部分,笔者解释了为什么仅仅将动物列为法律主体的问题.理由就是动物成为法律主体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了.

著录项

  • 作者

    刘宁;

  • 作者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

  • 授予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
  • 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跃先;
  • 年度 2002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环境保护法;
  • 关键词

    动物; 法律上有限主体; 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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