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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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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28年12月,南京政府在名义上统一了全国,结束了历时十几年的军阀混战局面。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1937年全面抗日战争的爆发,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强权统治下,中国进入了一个相对平静的时期。姑且将1927年到1936年这一段时间称之为“南京十年”。本文将这一时期的司法作为研究对象,具体主要分为引言和四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的时代背景,以1927年到1936年为研究范围,司法党化引起笔者很大的兴趣,意欲从历史传承性和发展性的角度,分析和认识这一时期的司法状况。
   第一部分详细说明了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形成,明确指出以党治国实质是以党义治国,而不是党员治国;其次介绍了胡汉民对孙中山以党治国思想的发展,国民党作为“训政保姆”,把人民大众看做婴孩,代表人民进行“以党治国”;最后,介绍了蒋介石对以党治国思想的异化,以党治国思想最终演变成了蒋介石的个人独裁。
   第二部分指出,在理论层面上,训政司法实践有两个阶段之区分,第一阶段以徐谦、王宠惠为代表,司法党化以革命化的语词与形式表达出来;第二阶段以居正为代表,不仅弱化前期革命化的语词含义,同时淡化因司法党化一词本身所有的政治含义所带来的争议,而代之以司法民族化,以民族主义作为司法制度党义化的正当性理由。
   第三部分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分析了“南京十年”司法党化的具体实践,主观方面表现在法官的考选和司法官的党员化、人民陪审制度等,客观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党义判案等,让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司法状况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第四部分评价了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司法实践问题,首先指出训政时期的以党治国来源于但又背离了三民主义;其次指出司法党化是当时社会环境的无奈之举,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无奈选择和整合社会资源的需要。最后指出训政司法出现了异化,其主要形式在于个人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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