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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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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国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性文件,广泛建立起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政府性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有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是从当今社会看其还发挥着某些公益职能,是改善民生的一种财政措施。同时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实际上是建立在行政征收基础之上的,自价格调节基金被建立后,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方式,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法律规制之前,有必要将其归入一个宪政概念的范畴,再加以相关的考量规则。这个逻辑层级是价格调节基金首先是一种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更具体讲是政府性基金的一种。因此应首先遵循对政府性基金征收的合法性考量,即应坚持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
   结合我国实际,当前我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现状较为混乱,我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和使用环节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从宏观的方面讲,这些问题典型地反映了政府性基金在征收、管理和使用中的问题。对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制应首先遵循我国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原则,其次针对价格调节基金独有的特点,进行特殊的规制。
   本文从中央及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入手,将价格调节基金同其他主要的财政收入做一比较,研究价格调节基金的历史、渊源、特征及分类;同时,通过政府失灵理论维度和宪政理论维度规范两方面的阐述,指出对价格调节基金法律规制的目的和维度。然后分析目前我国价格调节基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思路,并试图论证价格调节基金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诞生的一项调控制度,在社会物价不稳定的经济状况下,应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将价格调节基金从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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