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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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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法律依据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2015年之前内地的规定及弊端分析

一 内地的规定

二 弊端分析

第二节 台湾的规定及弊端分析

一 台湾的规定

二 弊端分析

第二章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规定了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具体执行条件

一 明确了适用范围

二 明确了认可与执行的划分

三 认可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四 详细规定了拒绝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二节 设置了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程序

一 明确了认可与执行的期限

二 明确了证明仲裁裁决真实性的途径

三 规定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四 明确了委托申请制度

第三节 完善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机制

一 财产保全、延缓执行、驳回申请的规定

二 对期间、诉讼费用、送达、法律生效的规定

第三章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单边立法模式存在弊端

一 单边立法模式不利于落实两岸司法共识

二 单边立法模式不利于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 《15规定》并未规定是否允许平行申请

第三节 《15规定》并未严格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第四章 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所应依据的原则

一 牢牢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二 坚持“一国两制、法域平等原则”

第二节 模式的选择

一 发挥民间组织作用促进两岸合作交流

二 密切两岸司法协助,推进朝着双边模式发展

第三节 具体规定的完善

一 建议台湾地区明确大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二 《15规定》应明确平行申请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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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我国内地第七大贸易伙伴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尤其是伴随着两岸“三通”以来逐渐稳定的政治形势,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济贸易越来越紧密,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贸易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有很多,仲裁既能满足双方的协商意愿又非常迅速便捷,同时又有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理论上应该使用很频繁。但是,在海峡两岸民商事争端的解决实践中,仲裁却并没有发挥出理想的作用,很多台商并没有选择本该很迅速便捷的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究其原因,就是在仲裁已经经仲裁庭审理,有了结果后,对其认可和对其的执行在制度上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胜诉方就算得到了对其有利的结果,可能也难以得到另一地区法院的认可,更加难以得到另一地区法院的执行。
  伴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尤其是针对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内地和台湾地区所产生的仲裁已经有了裁决之后,另一方如何认可以及进一步的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简称15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内地有了第一部明确对其规范的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但是,《15规定》虽然在调整海峡两岸裁决的认可以及随后的执行方面有很多进步,但也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与之相比,台湾当局调整这一部分的的法律规定不仅非常落后,而且2015年台湾当局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尤其是否认了内地做出的裁决具有既判力。面对这些新形势,有必要对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进行梳理、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案例,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来阐述问题。第一部分,简单介绍2015年之前海峡两岸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立法演进及其弊端;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重点论述了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的具体规定并分析其进步之处;第三部分分析裁决认可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详细规定方面的弊端,更重要的是立法模式不符合发展的新形势;第四部分,对海峡两岸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关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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