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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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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1 引言

2 材料和方法

2.1 案例选择

2.2 方法

3 结果

3.1 诉讼案件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概况

3.2 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性别、年龄结构分布

3.3 医疗纠纷案件科室分布

3.4 医疗纠纷案件疾病分布

3.5 死亡纠纷与非死亡纠纷比例

3.6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分布规律及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情况

4 讨论

4.1 诉讼案件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概况分析

4.2 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性别、年龄结构分析

4.3 医疗纠纷案件科室分布情况分析

4.4 医疗纠纷案件疾病分布情况分析

4.5 死亡纠纷与非死亡纠纷比例情况分析

4.6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分布规律及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情况分析

5 结论

参考文献

综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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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
  医疗纠纷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的认知存在较大差距,而法院对于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同样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种鉴定就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侵权类诉讼,由医疗机构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2]。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只能选择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医学会与当地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患方通常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存在较大异议[3],这些都会妨碍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甚至会加重本已复杂的医患矛盾,使得法院裁判处于某种尴尬境地。这也使医疗机构被迫采取更谨慎和更具有防御性的诊疗措施,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4],这为患方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提供了另外的救济途径。此阶段的做法是,先由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不服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个案件要先后进行两次鉴定,二元化的鉴定机制加大了诉讼成本,也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5]。举证责任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患方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再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委托由患方申请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对于顺利解决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双方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仍未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配套文件,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责任认定稍显主观随意,同时缺少医学专家的选择和回避制度,导致某些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撑,这些都暴露了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同时,法官医疗专业知识的普遍欠缺使得其不能深入理解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容易出现以鉴代判、滥用鉴定结论等问题,导致鉴定与审判脱节,鉴定结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问题亟待解决。
  在这一背景之下,本课题通过对某地市法院系统2015-2016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统计研究和系统分析,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概况,纠纷患者的性别、年龄比例情况,纠纷科室分布情况,纠纷疾病分布情况,死亡纠纷与非死亡纠纷的情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结论分布规律及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情况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和特点进行归纳整理和针对性分析,找准司法鉴定在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判中的功能和定位,厘清鉴定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为使司法鉴定与审判相契合,正确发挥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中的作用提供参考。
  目的:
  1.对2015-2016年某地级市各基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医疗纠纷的现状和特点,对当前诉讼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和对比,探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
  2.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点的分析,为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及实践支撑,明确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原因,达到最终化解、减少医疗纠纷的目的。
  材料:
  某地级市法院系统2015-2016年两年间审理的所有医疗纠纷案件,包括进行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案件以及因某些原因而没能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案件,共476例。
  方法:
  1.本研究采用回顾性研究方法,对某地级市2015-2016年两年间医疗纠纷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详细查阅和汇总,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并统计分析。
  2.参照法医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点和问题。
  3.根据法院审判实践工作的要求,找出鉴定与审判的结合点。
  结果:
  1.在476例医疗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有435例,占91.38%;由于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因未能进行尸检对于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导致不能鉴定的有41例,占8.62%。
  2.476例案件中,男性纠纷274例,占57.56%,女性纠纷202例,占42.44%;男、女比例为1.35∶1,男性稍多于女性;20岁以下年轻人60例,占12.60%;21~50年龄组222例,约占46.64%,50岁以上年龄组194例,占40.76%。
  3.476例案件中,外科纠纷153例,占32.14%;内科纠纷118例,占24.79%;妇产科纠纷85例,占17.86%;儿科纠纷65例,占13.66%;其他科室(如急诊科)纠纷55例,占11.55%。心血管系统疾病纠纷为157例,最多,占32.98%。患者死亡纠纷110例,占23.11%;非死亡纠纷366例,占76.89%。
  4.435例进行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案例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责任比例在30%以下的261例,占60%;过错责任比例在31~50%的144例,占33.10%,过错责任比例在50%以上的30例,占6.90%。其中鉴定人出庭45例,重新鉴定13例。
  结论:
  1.医疗纠纷案件都要通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而少部分案件在法院委托后鉴定不能进行。导致鉴定不能的原因有病历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因此纠纷发生时应当及时封存病历确认其真实性,为解决纠纷保全证据。
  2.纠纷患者以青壮年居多,应当加强对青壮年患者就医风险的重视。医疗纠纷发生的科室以外科为最多见,手术科室的医疗风险要大于非手术科室。纠纷疾病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多见,反映出目前该类疾病死亡的突发性。
  3.死亡患者易引发纠纷,不进行尸检将可能导致鉴定不能。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完整系统的尸体检验是查明死因、划分责任的关键环节,也是公平合理调处或审判医疗纠纷案件的基础和前提,应当并及时进行。
  4.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受诸多因素限制,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使鉴定结论更加明确,从而维护司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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