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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权的可行性探讨——从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层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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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第二节 基本思路

第三节 研究的目的

第二章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综述

第一节 警务辅助人员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制度的历史传承

第三节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 域外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英国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

第二节 美国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

第三节 新加坡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

第四节 我国香港地区警务辅助人员及其执法权制度

第四章 我国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权制度探讨

第一节 执法权

第二节 辅助执法权

第三节 设立辅助执法权的现实必要性

第四节 辅助执法权的范围和边界(例外情况)

第五节 设立辅助执法权的实务要求

第五章 设立辅助执法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人民警察法》立法建议

第二节 《武器和警械使用条例》立法建议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建议

第四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建议

结 束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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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作为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的世界人口大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伴随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一些利益纠葛更加复杂不好调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公安机关被推上了调处各种利益纠纷的最前线,执法范围不断扩大,工作职能不断增多,肩负了更多应有以及不应有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编制员额却未相应大规模增加,这便产生了公安民警的数量与方方面面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匹配的最大矛盾。各级政府和基层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大力发展警务辅助人员并大量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便成为基层一线公安机关解决警力不足尤其是执法警力严重不足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就必然牵涉到当前争议最大、矛盾最多的强力介入调整社会秩序和各种权益关系的“执法权”问题:能否单独执法,能否辅助参与执法的问题。并进而引出辅助参与执法活动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法律性质问题----是权力还是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力(权利)?二,法律身份问题----是公安机关内部一般工作人员、警察助手、社会公民、还是需要专门独立规定的警务辅助人员?三,法律地位问题----是执法主体还是非执法主体?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该论文的重点。
  该论文首先通过对警务辅助人员制度及其执法权问题的国内纵向的发展脉络的探讨和国外及香港地区相关制度的横向比较研究来引出当前最紧迫复杂重要的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权”问题;然后围绕如何解决该“执法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而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非执法主体身份,其不具有执法权,执法权只能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民警察行使;最后通过实务和法理两个方面论证出警务辅助人员参与执法工作时行使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力--辅助执法权,以及我国设立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辅助执法权的必要性和巨大的现实意义并给出如何设立辅助执法权的极具操作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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