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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概念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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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内容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制作主体的界定

第一节 信息制作主体的概念界定

一 政府信息制作主体的分类

二 政府信息制作主体界定

第二节 信息制作主体的类型界定

一 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节 信息制作主体的特殊问题

一《档案法》与《条例》的关系

二 档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判定

第二章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界定

第一节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概念和界定标准

第二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的争议问题

一 过程性信息决策性信息的认定

二 内部资料内部信息内部管理产生信息的认定

三 刑事执法信息的认定

四 争议性问题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 政府信息制作获取的界定

第一节 行政机关制作与获取的基本概念

一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 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二节 政府信息产生性质的特殊问题

一 多机关共同制作政府信息

二 政府信息直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

第四章 记录或保存载体的界定

第一节 政府信息存在形式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政府信息存在载体的特殊问题

一 政策咨询信息

二 汇总加工信息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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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司法实践过程中,信息公开类案件逐渐增多,中国行政法学界对于“政府信息”这一概念的研究与讨论有加无已。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中,通过《条例》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的构包含,政府信息的产生主体、履行职责的方式、制作或者获取的性质、以一定形式记录与保存载体的形式四方面的因素,这四点是司法实践中界定政府信息关键因素,是信息公开制度理论架构建立的基础。该文重点研究对于政府信息这一基本概念构成与认定方式,构建政府信息理论研究框架,该文章从“政府信息”四方面逐一剖析,分析和界定每一构成部分所应有的内涵及外延,对信息产生主体、信息产生方式、信息的产生性质、信息的存在形式四个关键要素逐一进行研究。
  首先,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即《条例》规定的义务机关的主要类型进行界定。研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需要通过分析信息的产生主体,并结合《条例》具体规定,逐一分析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类。为第三部分深入分析公开义务主体交叉问题,提供一个讨论平台。其次,研究信息产生的主体问题,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界定,该章主要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履行职责”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主要履行职责的类型进行归纳分析。此外,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争议较大三个问题逐一研究,分别是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与刑事执法信息,通过相关案例与相关学术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文章观点。再次,研究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对政府信息制作与获取进行界定,该章涉及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与获取的理解,分别将制作与获取两个概念分别讨论,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制作与获取概念分别进行界定。文章通过对,政府信息产生性质莫衷一是的问题分析,如多机关共同制作信息、既有制作机关又有保存机关、保存机关从行政相对人手中获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分别结合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该文观点。最后,对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进行研究,界定记录、保存载体,关键对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理解,对基本概念的分析,通过正反两方面进行比较,明确一定形式这一概念的界限,得出信息存在形式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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