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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末叶到十七世纪中叶的英国治安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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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一)研究现状

(二)国外学界的主要观点

(三)写作目的

(四)写作方法

(五)史料运用的情况

第一章治安官制度概况

(一)对“治安官”一词的翻译问题所做的说明

(二)治安官制度的形成

(三)治安官的产生程序

1、担任治安官的资格

2、治安官的选任程序

(四)治安官的职责

1、维持治安

2、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市场

3、军事职责

4、征税职责

(五)小结

第二章治安官制度的变化(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

(一)历史背景

(二)地方权力结构的调整

1、教区的山现

2、治安法官的兴起

(三)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治安官职责的变化:征税职责

1、国家税

2、地方税

3、办公费用

4、小结

(四)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治安官职责的变化:社会管理职责

1、维持治安

2、管理市场

3、禁止非法娱乐活动

4、维护公路和济贫

5、管理流民

6、小结

(五)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治安官职责的变化:军事职责

第三章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的英国治安官制度与英国地方自治

(一)英国地方自治概述

1、地方自治的概念

2、英国地方自治

(二)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的英国治安官与“国王统辖下的英国地方自治”。

1、上级的压力和影响

2、地方的协助与反抗

3、结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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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中世纪末期英格兰的治安官制度。治安官制度是一种基层地方的社会治理制度,笔者通过对治安官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治安官制度的变化以及治安官的工作与地方民众的关系互动的考察,笔者认为中世纪末期英国的治安官制度所体现的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英国地方自治模式,而这种模式为英国成为“地方自治之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在导论部分将文章所选论题的研究现状、国内外学术界的观点、写作目的、写作方法以及资料运用情况进行介绍之后,文章首先在第一部分将治安官制度的概况做一说明,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笔者对“治安官”一词的翻译问题所做的说明;二是对治安官制度的历史渊源、选任程序以及基本职责的介绍;最后加以小结。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治安官制度在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的变化。笔者首先介绍了这一时期的历史背景,随后又阐述了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央对地方权力的调整状况,为接下来论述治安官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职责变化做铺垫。在对治安官的职责变化进行考察的过程中,笔者主要选取了治安官的征税、社会管理、军事这三个主要的,有代表性的职责加以论述,以展示变化的实质内容。 第三部分主要是从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关系的角度对这一时期治安官制度进行考察。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笔者首先对地方自治制度进行详细的论证,其次又通过描述治安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来自上级和地方的压力来证明“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这一命题,最后得出结论:16世纪末叶到17世纪中叶英国的治安官制度在实质上体现了一种以乡绅、约曼农阶层为主导和中坚力量,广大地方民众积极参与的“国王统辖下的地方自治”。 最后,笔者在结语中,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在地方自治制度中的理想分配模式进行了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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