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研究
【6h】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 言

一、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二、关于确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的比较

三、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的比较

四、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方式的比较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展开▼

摘要

近现代刑法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制度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符合刑罚发展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本文结合精神医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并在综合运用比较研究与规范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四部分:
   第一部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刑法学上精神障碍的概念和范围,以精神医学对精神障碍的界定为基础同时考虑刑法本身的目的和责任主义的要求,由此得出刑法学中精神障碍的概念。从医学角度更深入的了解精神障碍的症状、原因和分类,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划分得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定义。最后对国内外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历史回顾,阐明了法律对这一问题相关规定的演变及其原因,以资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此问题的走向。
   第二部分:关于确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的比较。刑事法律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标准。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各国刑法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判定标准或所采取的立法方式不一致,分为生物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和折衷标准三类。
   第三部分: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等级划分的比较。各国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方面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二分制与三分制。采用三分制的各国刑法,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是否必然减轻刑责和从宽处罚,以及刑责减轻和处罚从宽的程度有所不同,主要有必减制、得减制和特别规定制。
   第四部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方式的比较。刑事责任能力法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方式,是考察与比较分析各国刑法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相互关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的关系等。而我国刑事立法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经历了从1979年的《刑法典》的二分制到1997年的《刑法典》的三分制的变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