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6h】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绪论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三、论文的研究范围和框架结构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 宋代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动因

一、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政治基础

二、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思想基础

(一) 宋代士大夫的忧患意识

(二) 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影响

第二章 宋代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化

一、中央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及其相互关系

(一) 中央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

(二) 中央刑事审判机构的相互关系

二、路一级刑事审判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一) 转运司的刑事审判职能

(二) 提点刑狱司的设置及其刑事审判职能

(三) 监司在刑事审判中的相互制约关系

三、临时刑事审判机构的设置

(一) 杂议制

(二) 制勘院

(三) 推勘院

四、对宋代刑事审判机构多元化的评价

第三章 宋代刑事审判程序设计中的制约机制

一、审判管辖制度

(一) 级别管辖

(二) 地区管辖

(三) 专门管辖

二、刑事审判期限与断狱稽违的责任

(一) 一般案件的审判期限

(二) 特殊程序的审判期限

(三) 急案的审判期限

(四) 滞讼留狱的危害及断狱稽违的责任

三、长官躬亲审判制度

(一) 对长官躬亲审判的规定及其意义

(二) 吏强官弱对长官躬亲审判的冲击

四、刑事审判机构内部审判权的分散行使——鞫谳分司制度

(一)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二) 鞫谳分司制度的功能

五、据状勘鞫与审讯的相对独立

(一) 据状勘鞫的要求及其例外

(二) 审讯的相对独立性

六、差官录问制度

(一) 录问官的选差

(二) 录问官的奖励与处罚

(三) 差官录问制度的意义

七、长官定判与集体签押制度

第四章 宋代皇权和行政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

一、皇权对刑事审判的控制

(一) 皇权控制刑事审判的主要途径

(二) 皇帝控制刑事审判权的效果和弊端

二、行政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

(一) 刑事审判权和行政权之关系

(二) 行政权制约刑事审判权的表现——以相权为视角

第五章 宋代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

一、中国古代监察权制约刑事审判权的正当性基础

二、宋代监察制度概述

(一) 中央监察机构

(二) 地方监察机构

三、御史台对刑事审判的制约

(一) 御史有权对审判不公的官员进行举劾

(二) 通过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纠正错误的判决

(三) 通过对疑狱的杂议制约审判权

(四) 通过复审上诉案件纠正错误判决

(五) 检查审判机构的审判活动

(六) 按问地方刑狱,监督地方审判

(七) 通过向皇帝提出司法建议影响刑案审判

四、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刑事审判的制约

(一) 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的目的

(二) 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刑事审判的监督

(三) 对纠察在京刑狱司作用的评价

五、监司对地方刑事审判的监督

(一) 转运司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二) 提点刑狱司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六、通判对州县刑事审判的监督

(一) 有权对州级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二) 有权对县级官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 慎刑制度中的审判权制约机制

一、宋代慎刑制度概述

(一) 宋代慎刑制度的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二) 宋代慎刑制度的功能

二、复审制度中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

(一) 宋代引起刑案复审的途径

(二) 宋代刑事案件的复审程序

三、复核制度中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

(一) 州对县申解案件的复核

(二) 死刑案件的复核、复奏制度

四、小结

结论

一、关于宋代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目的

二、关于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特点

三、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效果和不足

(一)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效果

(二)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不足

四、公正和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现代意义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在宋代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特征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到之处在于强化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并以此为目标,注重相关制度的建构,从而形成了饶有特色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机制的原意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换言之,机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问题。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也是多层次的。就刑事审判权自身来讲,宋代这种制约机制的建构主要表现为:首先,通过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使得刑事审判权必须分散行使,以达到不同审判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通过鞫谳分司制度的确立,对审判机构内部部门进行职能划分,使刑事审判机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制约。再次,通过刑案复审制度的确立,形成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的制约。
   同时,宋代也非常重视其他权力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表现在:一是强化皇权对刑事审判权的控制。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前朝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对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审判权的控制,直接干预刑事审判活动,以维持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注重行政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三是重视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可以说,宋代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的设计是相当完备的。
   宋朝各代皇帝对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对阜权的巩固所产生的影响有着清醒的认识。通过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制度建设使得刑事审判体制的运行呈现出“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民自徒罪以上,吏自罚金以上,皆出于天子”的态势。这样不仅有助于皇帝对审判机构的直接控制,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横。另外,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强化可以确保对初审裁判的再次甚至多次审查,这对发现并纠正初审错误的裁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在宋代,通过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运行确实使不少刑事案件的错判得到了纠正。
   当然,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由于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导致刑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二是造成了审判职能与监察职能的混同,使监察机构在审理案件时缺乏其他机构的制约。三是宋代因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而导致的刑事审判程序繁杂、重复造成刑事案件审判效率低下。
   通过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研究,可以有以下启示:一方面,宋代这种注重通过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来防止刑事审判权滥用而实现审判公正的机制设计与当今社会注重权力制衡的现代权力配置理念具有很高的竟合性,因此其合理因素是值得今人借鉴的。另一方面,宋代因过于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而造成的案件淹延、审判效率低下的弊病也是我们在设计刑事审判制度时应当克服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