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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算行为与我国《预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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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颁布实施的《预算法》是在我国刚刚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不久为适应当时的财政制度而设计的,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预算法》的某些条款愈发暴露出不适应当前预算法律体系的迹象。在新的时代背景的要求下,我国已经开始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基础,建立起包括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在内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体系,因此本文提出对我国《预算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本文以预算行为作为全文的逻辑主线,在分析预算行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的基础上界定出预算行为是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在此基础上,按照预算行为的构成要素与各项具体预算法律制度相对应的逻辑结构,分别对预算法的基本原则、预算法的主体权力配置、预算法的程序制度设计、预算法的实体法律制度、预算监督体制以及预算法律责任的创设等方面进行的论述,分析了各项预算法律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吸收西方国家相对完善的预算法律制度,提出了对我国《预算法》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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