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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与检察机关司法证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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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产生与发展现状

1.1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产生与发展

1.1.1 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谈起

1.1.2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产生原因

1.1.3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内涵要求

1.2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现状

1.2.1 司法机关对证据相互印证的片面追求

1.2.2 印证证明模式对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标准的影响

1.2.3 印证证明模式对案件审理方式的影响

第2章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之优劣

2.1 印证的证明模式所固有的优点

2.1.1 证据的多数性

2.1.2 证据的可重复检验性

2.1.3 证据的客观稳定性

2.2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局限性

2.2.1 忽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2.2.2 以被告人口供作为印证机制的中心

2.2.3 对检察系统案件质量标准存在不利影响

第3章 “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3.1 对侦查机关制造“表面印证”产生反向鼓励效应

3.1.1 鼓励侦查机关以违法手段取得印证性的庭前供述

3.1.2 鼓励侦查机关制造虚假的印证证据

3.1.3 鼓励侦查机关隐瞒不利于印证的证据材料

3.1.4 鼓励侦查机关漠视证据的合法性

3.2 过分追求“相互印证”容易导致非法证据的错误累加

3.3 不利于检察机关发挥“非法证据过滤器”的功能

第4章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证明模式的构想

4.1 确立优先独立审查单个证据制度

4.1.1 树立检察官的单证审查意识

4.1.2 提高检察官的单证审查能力

4.1.3 完善单证审查的方法和规则

4.2 完善证据的综合审查制度

4.2.1 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4.2.2 合理解释证据之间的矛盾

4.3 确立自由心证验证原则

4.3.1 赋予司法官员独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

4.3.2 确立相应的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进行有效规制①

4.4 完善“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运用

4.4.1 纠正印证等同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识

4.4.2 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不同规制作用

4.4.3 注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4.4.4 正确的适用口供补强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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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印证作为一种常用的证明方法,被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对司法证明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严重依赖印证证明方法,甚至将整个刑事诉讼证明建立在其基础上,于是有学者将我国司法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深入了解印证证明模式的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正确把握相互印证的限度,发挥证据印证证明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积极的作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证明模式,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具有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互印证”是我国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司法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损害司法公正。我国立法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并对证据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然而“相互印证”的司法证明模式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仍将存在深层次的不利影响,比如:对侦查机关制造“表面印证”产生反向鼓励效应,过分追求“相互印证”导致非法证据的错误累加,不利于检察机关发挥“非法证据过滤器”的功能。为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文章在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证明模式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建议优先独立审查单个证据,树立检察官的单证审查意识;完善证据综合审查制度,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确立自由心证验证原则,赋予司法官员独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最后,消解对“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认识误区,在印证证明模式的运用上,吸收借鉴法定证明模式和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优点,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司法证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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