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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刑法立法及其法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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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现象与本质

1.1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现象

1.1.1 刑法介入的早期化

1.1.2 刑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化

1.1.3 刑法用语的模糊化

1.2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本质

1.2.1 对犯罪认识的革新

1.2.2 倚重集体法益并影响刑罚权的实现方式

1.2.3 刑法法律体系地位发生转变

1.2.4 主观主义刑法成分增多

第二章 预防性刑法立法对法治任务的分解

2.1 法治任务的刑法承担

2.1.1 刑法应充分保障人权

2.1.2 刑法应充分保护社会

2.1.3 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应平衡

2.2 预防性刑法立法偏向于社会保护

2.2.1 预防性刑法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2.2.2 预防性刑法立法与定罪权的运用

2.2.3 预防性刑法立法与量刑权的运用

第三章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法治控制

3.1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法治控制理念

3.1.1 预防性刑法立法应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

3.1.2 预防性刑法立法应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

3.1.3 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3.1.4 预防性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和坚持比例原则

3.2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法治控制机制之一:明确性原则的进一步贯彻

3.2.1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法治价值——从法益保护到刑法的明确性

3.2.2 刑法用语的明确化

3.2.3 不确定刑向相对确定刑的转化

3.3 预防性刑法立法的法治控制机制之二:立法体例的选择

3.3.1 法典化立法体例的弊端分析

3.3.2 预防性刑法立法应选择特别法的立法体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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