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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及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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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理念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概念之辨析

1.称谓之争

2.内涵界定

3.外延界定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层次和功能

1.层次

2.功能

(三)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概念的意义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类型化研究的价值与方法

1.研究价值

2.研究方法

(二)既有的分类学说及其缺陷

(三)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再类型化

1.私法型与公法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刑法型与行政管理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3.原则型与规则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4.主体资格型与权限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配置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我国立法配置现状及其缺陷

1.私法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2.刑法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3.行政管理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4.原则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5.主体资格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三)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

1.《民法总则》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配置的影响

2.配置的基本原则

3.具体配置建议

四、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司法适用

(一)适用的原则

1.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损害最小原则

4.个案原则

(二)适用的方法

1.具体判断

2.抽象判断

(三)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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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违法即无效”的计划经济身影已悄然退出法律的舞台,人们的私法自治行为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在民法逐步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法内容流入到民事私法领域,并相互交织在一起,致使公法与私法适用的尺度、界限很难区分。由此,又产生了诸多公法过分影响人们私法行为的争议,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是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在此背景下,文章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分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基本理念。针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立法及司法中概念空白的实际情况,文章首先重点对其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其次,又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本身的内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研究,最后又道出了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概念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在既有分类的基础之上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进行了区分。首先,论证了对效力性强制性进行类型化研究的必要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又论证了进行类型化研究必需的方法;其次,对既有的分类学说进行了系统化研究,并剖析了其分类之不足;最后,在前述分类不足的基础之上,运用前述类型化方法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又划分为了:私法型与公法型、刑法型与行政管理型、原则型与规则型、主体资格型与权限型四种类型。
  第三部分在前述分类的基础之上重点剖析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在立法中的配置情况及其不足之处,然后联系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并从各个类型角度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何进行立法配置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第四部分在前述类型化研究及配置的基础之上,重点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识别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方法,并以《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为例进行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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