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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受损第三方权益保护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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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二)问题析出

1.我国交强险制度在受损第三方的范围的规定上过窄

2.交强险受损第三方的直接请求权行使标准过高

二、重塑我国交强险中受损第三方的范围

(一)我国交强险制度中有关于受损第三方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在受损第三方范围上立法的缺陷及形成原因

1.立法上的缺陷

2.形成原因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受损第三方范围的立法状况及借鉴

1.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受损第三方范围的规定

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完善的建议

1.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方

2.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方

3.引入间接的受损第三方

三、交强险受损第三方直接请求权

(一)直接请求权的内涵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1.直接请求权的内涵

2.我国的相关规定

(二)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1.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2.形成的原因

(三)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及借鉴

1.域外国家和地区对直接请求权的规定

2.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完善的建议

1.确立受损第三方具有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2.对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情形进行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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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推进,国家的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机动车迅速走入寻常百姓家,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的代步工具。于此同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加之我国交通设施薄弱,而且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以及交通安全意识相对低下,导致我国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交通安全事故不仅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于事故中个体的伤害更加值得关注。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受损第三方,其往往并非事故的肇始者,却往往承担了事故所带来的巨大创伤,不仅有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伴有精神上的创伤。而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受损第三方不能得到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我国交强险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许多制度的设定还不能很好的肩负起维护交强险各方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任务。为了更好的促进交强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交强险保障人身与财产损失的社会功能与责任,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吸收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经验,并充分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实际情况相结合,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实际的交强险制度。
  本文首先通过案例引出两个问题,即我国交强险受损第三方范围过于狭窄和受损第三方直接请求权规定限制过严的问题。然后针对于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针对第一个案例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受损第三方立法现状的揭示,指出我国交强险制度中受损第三方的范围方面存在过于狭窄的问题,继而分析其成因并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于交强险受损第三方范围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应当对受损第三方在范围上给予相应的扩大;针对第二个案例的问题:我国交强险受损第三方直接请求权行使有诸多限制。文章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比较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认为应当赋予受损第三方不附行使条件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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