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一章风险社会下危险要件的地位争议
1.刑事立法的危险表述缺失
1.2对危险要件的构成要位地位争议
1.2.1风险刑法理论出发的否定说
1.2.2坚持危险构成要件地位的必要说
第二章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对
2.1应当明确的风险社会理论
2.1.1风险社会之形成
2.1.2风险社会之内涵
2.2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驳
第三章危险要件的构成要件地位之肯定
3.1危险要件地位争议的实质理清
3.2.1实现法治国建设的必然选择
3.2.2有利于实现刑法理论的自洽
3.2.3宪法的人权保障要求
3.3一些观点的谬误理清
3.3.1对反对风险刑法理论观点的理清
3.3.2对违法性二元论的否定
第四章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危险认定
4.1对抽象危险说的认定方法否定
4.2行为类型出发的危险认定
4.2.1预备行为的危险认定
4.2.2帮助行为的危险认定
4.2.3危险行为的危险认定
第五章对危险认定的其他问题回应
5.1对分则立法模式的回应
5.2对精神化法益的回应
5.2.1与法益理论的矛盾
5.2.2缺少人本理论的法益观
5.2.3不当扩大刑法的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