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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研究——从广东实践探究其存在问题及改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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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导论

1.1 问题提出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研究方法

1.4 文献资料综述与评估

第二章 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制度的概况

2.1 听证制度在我国地方人大立法中的运用

2.2 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基本要件

2.3 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基本原则

2.4 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程序

第三章 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制度缺漏及实施困境

3.1 听证的法律依据严重缺失

3.2 听证的选题确定缺乏明确标准

3.3 听证参加人的选定及权利保障不规范

3.4 听证结果的处理不科学

3.5 听证的成本与效益严重失衡

第四章 西方国家经验借鉴及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听证改进对策

4.1 健全立法听证制度,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化、正常化

4.2 明确听证提出及选题确定的标准,避免听证举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4.3 平衡听证的成本和效益,尽量减少立法资源的非理性浪费

4.4 强化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更好地维护决策者的公信力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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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听证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用还是尝试性的。各地在举行听证时都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的地方还把“有序”作为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程序包括提起、准备和举行三个阶段。
   目前的听证会只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还没有得到运用。即便是立法听证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1)没有制订统一的听证规则,造成听证的程序性缺失;(2)由于部门利益倾向及立法者的主观期望等因素的影响,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难以得到保证;(3)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应用重视不够,等等。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改进地方人大的听证制度:(1)明确和规范听证的法律依据,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化、正常化;(2)进一步拓宽听证的范围,把监督、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列入听证范围;(3)确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重点对待”原则;(4)严格规范听证程序;(5)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充分发挥听证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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