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济法规制研究——基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思考
【6h】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济法规制研究——基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思考

代理获取

目录

第一个书签之前

Abstract

目 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之处

2 新规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现状

2.1 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位

2.2 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融资限额

2.3 设置P2P网络借贷平台多层次监管主体

2.4 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禁止行为

3 新规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缺陷

3.1 备案制度不完善

3.2 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3.3 对投资者合格限制义务欠缺

3.4 风险防控机制缺失

4 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

4.1 完善备案管理制度

4.1.1 设置最低实缴资本备案要求

4.1.2 明确高管人员从业资质备案要求

4.2 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

4.2.1 设置P2P网络借贷平台评级制度

4.2.2 设立信息披露专人负责制度

4.3 建立合格投资者管理模式

4.4 确立“P2P+保险”信用保险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展开▼

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信贷行业相结合的产物。其自进入我国以来,发展迅猛,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借贷方式的单一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金融行业创新的重要举措。然作为新兴事物,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行业监管缺失、发展方向异化的问题,有脱离原有信息中介的形态向信用中介转变的趋势,并存在容易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诈骗、洗钱等多种法律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起点,也必将推动和促进其朝着更加健康的形态发展。 总体而言,尽管该暂行办法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予以确立、明确了多层次的监管主体、对借款人借款额度进行限制、加大对出借人的保护力度等创新举措,弥补了之前的监管空白,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依然存在相关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具言之,即如若基于经济法维度,对新规之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立法现状予以分析,可见我国其存在着备案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风险投资者未能作出合格限制、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立法缺陷。故我国当相应作出立法完善,即从平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专业资格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建立健全的备案管理制度;确立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者分层管理、风险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管理模式;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评级制度;确立“P2P+保险”的信用保险制度等,以实现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有效规制,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