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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法回应——安全刑法语境下的危险犯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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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安全刑法理论概述

(一)安全刑法理论的源流

1.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

2. 安全刑法理论的产生

3. 安全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二)安全刑法理论的发展

1. 在德国的发展

2. 在日本的发展

3.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

(三)本章小结

二、安全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的重新审视

(一)传统刑法理论的缺陷

1. 法益保护的不完善

2. 损害原则对社会保护的瓶颈作用

3.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局限性

4. 危险犯设置的重大缺陷

(二)传统刑法的发展出路

1. 刑罚目标由惩罚性向预防性转变

2. 刑法评价由结果无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

3. 特定领域由传统因果关系向推定的因果关系发展

4. 犯罪构成模式由实害犯向危险犯发展

(三)本章小结

三、设置危险犯宏观层面的考量

(一)危险犯概说

1. 危险犯的定义及分类

2.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层次性问题

3. 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及结果犯的关系

(二)平衡人权保障与抽象危险犯设置的杠杆

1. 安全刑法理论体系构建中的杠杆

2. 司法实务中的杠杆

(三)本章小结

四、危险犯理论在微观层面的应用

(一)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危险犯设置

1.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现状

2. 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建议

(二)食品安全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

1.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

2. 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议

(三)安全生产犯罪中的危险犯设置

1. 我国关涉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2. 对我国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四)环境犯罪中的危险犯设置

1. 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

2. 对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建议

(五)公共卫生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犯设置

1. 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犯罪的立法现状

2. 对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议

(六)本章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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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社会风险的日益扩散。当今时代,无所不在的社会风险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已经跨越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性,超越了地域、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界限,成为一种新型的、全球性的危险。这些风险,一方面,如果它们变成现实的话,就会发生绝对可怕的灾难性后果;另一方面,人们越来越确信这些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人们不可能针对这些风险采取任何理性的行动。
   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刑法体系经历了重大的变迁,刑法不再为报应与谴责而惩罚,主要是为控制风险进行威慑;威慑成为施加刑事制裁的首要理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逐渐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体现,危险犯的认定在各国司法实务中也变得不再“异类”。当今社会,以危险犯为核心的安全刑法被定义为一个风险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条件。安全刑法理论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必然要有其具体的犯罪规制模式,因此,危险犯便在规制具有巨大社会风险的行为时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安全刑法理论具体的表现形式。本文所说的危险犯,是指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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