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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以山西省翼城县南寿城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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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绪论

(一)、研究的原由与意义

(二)、纠纷与纠纷解决的概念

(三)、研究方法和样本

一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及其缺陷

1、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2、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三)、中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二 南寿城村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应用情况的考察

(一)、南寿城村概况

(二)、南寿城村民事纠纷个案分析以及由“特别—普遍”的演绎分析

三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南寿城村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地位的成因及其正当性分析

(一)、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重要地位的成因

1、社会原因

2、成本分析原因

3、农村纠纷的特点原因

4、主观意识形态原因

5、ADR的比较优势

(二)、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正当性分析

1、ADR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ADR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3、ADR的亲民性与人性化

4、ADR与非正式规范的形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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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有了社会,纠纷就随之产生。人类便开始了纠纷解决的不断努力。纵观人类纠纷解决体系,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再到社会型救济,每一种类型的出现都在昭示人类在纠纷解决的道路上的不断探索和创新。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最佳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从迅速崛起到蓬勃发展仅用了短短几十年,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引发了世界各国对于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关注和研究。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融合多种全新理念,将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需求充分结合,形成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
  在我国,对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或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却仍存在争议。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无讼”与我国鼓励公民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背道而驰,会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同时在纠纷处理的结果上,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也只能实现“二流正义”。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极大地缓解司法压力,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可以提供符合情理、追求实质正义的个别平衡。
  那么,我国究竟是否有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土壤和空间?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无可能与诉讼同时繁荣发展,成为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部分?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将这一主题置于中国的具体环境中加以考察。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即使是民主与法治这样可欲的目标,一旦被从具体事件和场景中抽离出来,变成不证自明的普遍价值,一样面临被意识形态化的危险”。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中部地区一个典型农村的实践调查与分析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
  本文第一章对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我国的现状做了介绍。第二章通过在翼城县唐兴镇南寿城村的实际调查数字说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农村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第三章对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地位的成因及其正当性做出分析,从而得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应成为我国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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