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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新探——对一起骗逃铁路运费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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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有偿服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一)案情:骗逃铁路运费案

(二)非罪观

(三)有罪观

(四)焦点:本案骗取的对象

二、合同诈骗罪对象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财物”

(二)对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的分析

(三)财产性利益

三、有偿服务问题

(一)服务的性质特点及法律定位

(二)刑法的介入的原因

(三)刑法如何介入

(四)这种解释是扩大解释

(五)理论界、司法界和立法的新动向的明证

(六)再论本案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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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对象一般是比较清晰的,不会成为研究的重点,但是,合同诈骗罪增设以来,有些疑难案件的犯罪对象问题,引起不少争议,常常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 本文就一些争议热点进行一番整理,并重点分析一起合同诈骗案引起的新的争议,该争议的焦点为运输服务。 然后,主要围绕有偿服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国内外法学界的观点,及立法例、司法案例,认为有偿服务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应是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而且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著录项

  • 作者

    庞宇;

  •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

  • 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 学科 法律·刑法学 刑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航;
  • 年度 200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分则;
  •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有偿服务;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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