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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有偿服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一)案情:骗逃铁路运费案
(二)非罪观
(三)有罪观
(四)焦点:本案骗取的对象
二、合同诈骗罪对象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财物”
(二)对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的分析
(三)财产性利益
三、有偿服务问题
(一)服务的性质特点及法律定位
(二)刑法的介入的原因
(三)刑法如何介入
(四)这种解释是扩大解释
(五)理论界、司法界和立法的新动向的明证
(六)再论本案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