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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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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办案压力,各基层检察院基本不会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2013年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不仅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一制度变革对原有的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公诉人的出庭机制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针对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的出庭模式,学界和实务界均提出过相应的完善方案,各地基层司法机关也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制度创新。研究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通过工作方式的转变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既尊重程序公正,又能缓解公诉人全面出庭给检察院带来的工作压力。
  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回顾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分析了在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出庭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其现实困境;第二部分,笔者分别从完善诉讼构造,强化程序公正和落实审判监督三个层面论证了公诉人出庭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的作用和意义;第三部分,笔者分析评价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集中出庭模式和专职公诉人模式,并指出了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横向比较研究域外公诉人出庭制度,笔者提出了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和启示;第五部分,笔者提出在量刑幅度和案件类型两个维度,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然后分别在公诉模式、审判程序和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优化,从而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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