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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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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02240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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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新生儿,在知识产权法院显示出较大的制度活力,承载着准确和高效认定技术事实的重任。但目前仅仅将技术调查官定位成司法辅助人存在较多弊端,如可能导致技术事实认定错误几率高、“中间交易成本”高、法官负担重、责任承担机制不合理等,使得技术调查官制度难以顺利完成前述重任。因此,应该考虑技术案件的现实司法需求、技术事实的认定模式和法院的司法责任机制,实行技术事实分级制度,根据调查官所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具体确定技术调查官的司法地位。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技术调查官的司法地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部分重点解读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然后紧紧围绕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问题,对国内外的类似制度进行梳理,重点分析德国、美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技术调查官及承担类似职能的司法人员关于其司法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深入解析对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的单一界定。 第二部分紧紧围绕上述技术调查官司法辅助地位的单一界定,检视分析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在实务运行中产生的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增加了技术事实认定错误的几率,增加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间交易成本”,加重了法官的办案负担,不利于对技术调查官进行绩效评价等。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技术事实认定模式和技术事实分级制度的具体运用,然后分别与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问题进行交叉对比分析,以期从这两方面入手构建出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的最佳模式,最后从无需界定司法地位、作为司法辅助人、作为技术事实决定者三方面提出对技术调查官司法地位进行重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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