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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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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不论是英美法系,抑或是大陆法系,其在近代的民法体系中都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该制度在众多国家的民事相关立法中得以确立,而且我国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亦正式对该制度予以认可。但令人扼腕叹息的是,我国所颁布的《物权法》并没有对盗赃物善意取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盗赃物经过多种途径进入流通领域早已屡见不鲜,其后盗赃物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交易所得,那么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这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执的焦点所在。如果认可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则就忽视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容易诱发道德危机,破坏社会和谐。反之,如果认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隐患。因此,针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不能过于绝对化,应当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对盗赃物实行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兼取两者之优,既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又充分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本文从案例基本案情出发,对案例的相关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学理论进行深入思考,针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提出本文所赞同的观点,即对于盗赃物可以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这种观点旨在平衡盗赃物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保证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最后针对我国相关现行法所存在的立法空缺,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王凡林;

  • 作者单位

    兰州大学;

  • 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杨三正;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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