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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兼评《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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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商业贿赂犯罪概论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章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一、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三、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范围有限

四、我国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不平衡、制裁手段单一

第三章对《刑法修正案(六)》相关规定的评析

一、《刑法修正案(六)》相关罪名的确定之争

二、《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款的内容及其意义

三、《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款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 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言

一、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国际犯罪追究法律责任

二、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明确商业贿赂犯罪对象,拓宽刑法规制的范围

三、取消“谋取利益”要件,提高刑法规制能力

四、完善刑罚结构,加大惩治力度

五、适时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构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

结束语

重要法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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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进步,而且加剧了社会腐败的泛滥,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极大损害了国内投资环境和国家的国际形象,具有多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现阶段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换,国家干预市场的监管机制尚未成熟,商业贿赂正以肆无忌惮的态势迅速蔓延。日益严峻的形势已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缺失提出极大挑战。及时完善规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对于迅速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公平竞争规则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廉政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探讨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特征出发,分析了现行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缺陷,客观评价了《刑法修正案(六)》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尝试着突破现有商业贿赂犯罪在主体范围、犯罪对象、刑罚制度以及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局限性,就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符合WTO精神的规制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改革构想和建议。具体建言包括: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国际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扩充商业贿赂犯罪主体,明确商业贿赂犯罪对象,拓宽刑法规制的范围;取消商业贿赂犯罪“谋取利益”要件,提高刑法的规制能力;明确商业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数额,完善和加强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改变以犯罪数额为单一处罚标准的现状;适时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定义,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建议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确认潜在利益损失赔偿制度,健全商业贿赂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构建规制商业贿赂犯罪的严密法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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