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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语境下的提单物权移转初论——兼论物权行为理论彰显的商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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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物权行为理论的语境

第一节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哪里—物权行为通俗解说

第二节无因性是物权行为理论归宿—物权行为理论解析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路推演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实质—通过外观形式确立的客观善意标准

三、笔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物权行为理论语境下的提单物权之移转

第一节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困境

一、科达·玛珠号无单放货案的思考

二、一个在合理设想下产生的法律困境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下探究造成法律困境的实质原因

一、提单物权移转方式的理论分析

二、物权行为理论下的指示交付—揭示债权转让中的物权行为

三、法律困境的实质—物权凭证的交付和货物交付的分离

四、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交付应当是一种独立方式—拟制交付

本章小结

第三章余论:物权行为理论与商法精神之契合

第一节 商法之精神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与商法精神的契合之处

结 语

附 件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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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处分行为,对权利的处分也是一种物权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思维方式来分析权利的移转。 提单物权移转一般会解释为指示交付,也就是以返还请求权的转移代替货物实际占有的转移。其实不然,在物权行为理论的语境下,指示交付中出让人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类比动产交付,是一种权利的转移占有,也就是权利交付,是导致权利最终转移的物权行为。提单流转不需要通知承运人即可以移转提单物权,这一点决定了提单物权的移转不可能是指示交付。提单物权移转应当是一种新的交付方式--拟制交付。这也是解决提单等物权凭证可能造成的凭证和货物相分离之法律困境的方法,同时也是权利证券化的一种现实要求。 提单承载着商法精神,商法精神主要在于外观制度和无因性制度,提单的拟制交付正是这种商法精神的体现。用物权行为理论论述提单是因为物权行为理论与商法精神的契合之处就在于其思维方式其实也是权利的外观导致权利移转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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