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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以因果关系的可预见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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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功能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但又不能使加害人因此陷入绝境,从而实现“权益保障”与“行动自由”之间的平衡。英美法中,可预见性规则便是损害赔偿限制的权威性标准,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实用性。鉴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可预见性规则在美国侵权因果关系中的适用原理进行分析,进而借鉴其合理制度完善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并指导司法实践。
   第一部分回顾可预见性规则的起源及在侵权法的确立。可预见性规则源于罗马法,最早成文法于《法国民法典》,并在英美法中延伸至侵权法,形成广义上的可预见性规则。
   第二部分对可预见规则在美国侵权法的适用进行探究。美国侵权法采用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可预见规则是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权威性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大陆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的权威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抑或是“法规目的说”的判断标准均体现了“可预见性”的思想。
   第四部分提出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建议.我国传统侵权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还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均存在不足,希望可以借鉴可预见性规则对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完善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始终以可预见性为研究中心,以可预见性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为研究目的,并据此设计文章架构,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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