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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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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基础

第一节 国际公约中的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一、《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二、TRIPS协议中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三、《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驰名商标认定规定

第二节 其他国家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日本

第三节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一、认定要素

二、认定途径

第二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过于原则

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冲突

第二节 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的完善

一、细化并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二、建立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协调监督机制

第三章 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中分别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节 行政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行政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认定的完善

第二节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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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驰名商标已经日益显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也日渐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驰名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意味着更优的质量、更高的声誉和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实现对其特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关键,也是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前提。只有完善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才能更好的实现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单一的行政认定转变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这种双轨制模式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起了重要作用,然而该制度近年来被不断误读和滥用,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病。如“相关公众”、“知名度”等认定驰名与否的标准都缺少细则的规定,使实践缺乏操作性。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程序、标准不同,认定效力高低不明确,导致了诉讼程序和确权程序反反复复。另外,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也分别存在缺陷。行政认定方面如行政认定主体变相扩大、行政认定立法滞后;司法认定方面如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等。这些缺陷都极大阻碍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正常发展和驰名商标体系的完善建立。如不及早改善会放任认定机关滥用权力,导致驰名商标异化等一系列问题,严重背离驰名商标的价值和本质。若任其发展下去会极不利于企业有效地打造真正意义上的强势品牌,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会对我国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形成很大的障碍。本文从驰名商标认定的角度出发来认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在概述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双轨制认定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中分别存在的不足,并相应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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