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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品之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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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法人作品认定及其著作权归属

第一节 法人作品的认定

一、作品含义分析

二、我国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分析

第二节 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一、法人作者资格问题

二、法人作品著作人格权问题

第二章 法人作品中利益平衡问题

第一节 利益平衡概述

一、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利益平衡中公平正义之分析

第二节 法人和作者的利益平衡问题

一、法人和作者的利益关系权衡

二、保护作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第三章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选择

第一节 我国法人作品的历史原因及社会价值问题

一、我国法人作品产生的历史原因

二、法人作品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选择

一、我国学者的意见

二、对学者观点的评析

三、立法完善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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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人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特殊作品,这一规定将法人的经济利益作为法律保护的首要目标。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自然人创作者的权利越来越严重的受到法人利益的侵蚀,所以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价值。本文从作品的含义入手,运用反证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法人作品进行探析,并对著作权未来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为法人作品认定及其著作权归属问题。从作品含义及著作权归属两方面入手,论证法人作品构成要件及法人著作人格权的立法及逻辑错误。就作品含义方面来说,通过分析作品的构成要件,论证法人作品构成要件在民法学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民法对于作品的主体定义与法人的定义并不能很好的重合;就著作人格权方面来说,著作人格权与作者的人身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法人不应该享有著作人格权。
  第二章为法人作品中利益平衡问题。成功的著作权立法应该平衡创作者的精神利益与法人的经济利益。但现有的法人作品制度更注重甚至仅仅保护法人经济利益,这样的制度设计违背了法学上的公平正义原则。与经济利益相比,创作者的精神利益更重要,应该给予创作者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途径。通过对法人作品肯定说的进一步评判,运用反证法,证明持法人作品肯定说的观点是站不脚的。
  第三章为法人作品的立法选择。从立法上看,以作者人格权为价值取向的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均不承认法人作者身份,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强制性的规定了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无论经济权利还是精神权利都归属于法人。从实践上看,法人作品的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及保护的价值等方面均与职务作品难以区分,法人作品可以被职务作品所吸纳。因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法人作品单独规定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形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我国将要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应该废除法人作品的规定,将其分解到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中,这样不仅能够表明创作者的身份,凸显著作权法以著作人格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也兼顾了法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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