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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刑事和解的涵义
1.1.1 刑事和解的概念
1.1.2 刑事和解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1.2 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和刑事和解的相容性分析
1.2.1 公诉权和刑事和解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1.2.2 公诉权和刑事和解在效率追求上的一致性
1.2.3 公诉权和刑事和解在预防效果上的一致性
1.2.4 刑事和解能够弥补公诉权行使效果的不足
1.3 审查起诉阶段更适宜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1.3.1 侦查阶段开展刑事和解的不利因素
1.3.2 审判阶段开展刑事和解的不利因素
1.3.3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势
第2章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现状分析
2.1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2.1.1 刑事和解在我国各地适用的依据
2.1.2 福建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依据
2.2 福建省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现状
2.2.1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2.2.2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
2.2.3 刑事和解的主持者
2.2.4 刑事和解的启动审批和审查确认
2.2.5 刑事和解成功后的处理
2.2.6 检调对接机制
2.3 刑事和解的实践效果
2.3.1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3.2 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
2.3.3 保障被害人权利
2.3.4 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3章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实践难题
3.1 理论层面的问题
3.1.1 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质疑
3.1.2 面临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质疑
3.1.3 面临当事人意思自治凌驾于司法公平正义之上的质疑
3.2 制度层面的问题
3.2.1 考评机制
3.2.2 监督机制
3.2.3 预防帮教机制
3.3 操作层面的问题
3.3.1 检察人员的角色定位问题
3.3.2 程序问题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
3.3.3 适用标准不统一
3.3.4 赔偿标准不统一
3.3.5 赔偿方式较单一
3.3.6 当事人反悔对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4章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完善途径
4.1 理论层面的阐释
4.1.1 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协调
4.1.2 刑事和解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冲突
4.1.3 刑事和解契合矫正正义理论
4.2 制度层面的完善
4.2.1 建立调查机制
4.2.2 完善考评机制
4.2.3 完善监督机制
4.2.4 完善帮教矫正机制
4.2.5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4.2.6 建立检调对接机制
4.3 操作层面的完善
4.3.1 明确酌定不起诉的裁量因素
4.3.2 设立合理的赔偿标准
4.3.3 建构多元化的赔偿方式
4.3.4 对反悔的认定
4.3.5 转变执法观念,宣传和谐理念
4.3.6 提高刑事和解技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