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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专项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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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PPP概述

1.1 PPP概念的界定

1.2 PPP与BOT、PFI、特许经营的比较

1.2.1 PPP与BOT、PFI

1.2.2 PPP与特许经营

第2章 我国PPP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2.1 PPP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2.1.1 我国PPP第一阶段的立法发展

2.1.2 我国PPP第二阶段的立法发展

2.1.3 我国PPP第三阶段的立法发展

2.1.4 我国PPP第四阶段的立法发展

2.2 我国PPP的整体立法特点

2.3 PPP在我国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2.3.1 未明确规定PPP协议的法律性质

2.3.2 在特许期间内协议标的所有权规定不一致

2.3.3 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

2.3.4 PPP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

2.3.5 PPP纠纷的救济途径难以选择

第3章 域外PPP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3.1 PPP专案立法模式

3.1.1 专案立法模式概述

3.1.2 英国的专案立法模式

3.2 PPP专项立法模式

3.2.1 PPP专项立法模式概述

3.2.2 专项立法模式与专案立法模式的区别

3.2.3 德国《公私合作制促进法》

3.3 适用现行法律模式

3.3.1 适用现行法律模式概述

3.3.2 法国的特许经营制度

3.4 政策、法规探索模式

3.5 域外立法模式比较与借鉴

第4章 我国PPP专项立法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4.1 我国PPP专项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4.1.1 我国PPP专项立法的必要性

4.1.2 我国PPP专项立法的可行性

4.2 关于我国PPP专项立法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4.2.1 我国PPP立法模式的选择

4.2.2 我国PPP专项立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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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领域,解决政府财政资金压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成功模式。PPP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发展历程。在立法上呈现有周期性,即每十年为一个周期,每十年国家相关部门均出台了各阶段标志性的政策和法规。随着近两年时间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PPP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我国迎来了第四个PPP发展高潮。
  由于过去我国PPP立法一直处于探索阶段,PPP相关法律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限制了PPP模式的发展,致使投资者对PPP模式望而却步。首先,我国目前 PPP相关法效力层级较低,内容简单,实践操作性差。其次,PPP相关法尚未明确规定 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与内容;PPP协议产生纠纷时救济途径难以选择。再次,我国适用于PPP的相关法规与基本法存在冲突,如特许协议期间PPP标的所有权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规定等,需要我国对这些冲突法律配套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PPP机构体系,实践中PPP的发展政出多门,严重障碍PPP的发展。除此之外,在监管体系的完善等方面也亟待完善。
  经过长期的立法实践发展,我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富有特色的立法经验,同时在理论研究、立法技术、配套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都具备制定统一专项立法的可能性。为了鼓励、引导国内私人投资者积极参与PPP模式的发展,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制定一部适用于PPP模式发展的国家级专项立法,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通过对域外PPP法律发展比较成熟国家的比较与借鉴,根据我国PPP立法实践经验,我国可以采取专项立法与单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即以专项立法为主,以单项立法为辅。这样既可以保证PPP的统一法律适用,又可以增加专项立法的弹性。在专项立法时,笔者建议应当遵循几个立法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统一规定国内和国外投资者PPP法律适用原则、风险共担原则。在立法内容上,应当明确规定 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与内容、PPP协议纠纷的救济途径以及 PPP组织机构的设立等。除此之外,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也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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