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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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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何谓“公共利益”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内涵

第三节 公共利益的特征

(一)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

(二)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

(三)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

(四)公共利益的客观性

第四节 公共利益的实质定义

第二章 公共利益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比较

第二节 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比较

第三节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比较

第四节 公法中的公共利益与私法中的公共利益

第三章 如何确定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第一节 征收征用制度的概述

(一)征收征用的定义

(二)征收与征用的比较

(三)征收征用的范围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一)合法比例界定原则

(二)界定主体应当具有中立性

(三)界定目的应当具有公众受益性

第三节 各国征收征用制度中公共利益的认定要件

(一)美国的模式

(二)德国的模式

(三)法国的模式

第四节 我国征收征用制度中界定公共利益的实践操作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一节 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第二节 界定公共利益的主体与正当程序

第三节 建立公共利益外用地的市场机制

第四节 完善征收征用补偿制度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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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防止国家滥用征收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定义规定不仅不明确,而且认定程序上也存在不公平的作法;通过深入分析公共利益的理论基础与内涵,提出公共利益的四个特征。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中应当严格区分其与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不同,才能保证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城市土地与房屋的征收征用制度一直以来适用我国旧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又缺少统一的征收征用制度,法律上应当加强对征收征用的立法定义,明确二者的区别及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征用,并提出公共利益判断标准。通过分析美、德、法三国对公共利益认定制度,结合我国的实践操作,提出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几项切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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