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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受利润”型受贿罪的认定——以王某某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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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案件的基本情况

1.1 案由及案情

1.1.1 案由

1.1.2 基本案情

1.2 分歧意见

1.2.1 王某某“获利”70万元是否是受贿行为

1.2.2 王某某“获利”40万元受贿金额如何认定

1.3 争议焦点

2 受贿罪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2.1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2.1.1 犯罪主体

2.1.2 犯罪客体

2.1.3 犯罪的主观方面

2.1.4 犯罪的客观方面

2.2 受贿罪的非典型形式——合作投资型受贿

2.2.1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概念

2.2.2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种分类及认定

2.3 正常借贷与受贿犯罪的区别

3 王某某受贿案的定性分析及结论

3.1 王某某获利70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3.1.1 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合作投资”

3.1.2 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3.1.3 王某某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3.2 王某某主观方面存在受贿的故意

3.3 王某某受贿金额的认定

3.4 王某某构成受贿罪

4 本案的启示

4.1 以“职务行为”为角度挖掘“权钱交易”本质

4.2 分析行为各种“反常点”证实是否主观故意

4.3 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对主观方面的取证

5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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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份子贪腐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有些犯罪活动甚至披上合法的外衣,给查处贪腐带来新的难度。本文选取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通过分析受贿罪的构成、“合作投资型受贿”、以借贷名义收受受贿等内容,浅谈如何识别披着“民事行为”外衣的“收受利润”型受贿行为,希望能对解决此类受贿案件提供一点参考。
  第一部分介绍了基本案情,梳理了案件争议观点和争议焦点。王某某利用担任A县和B县主要领导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利润和以矿权转让费及资金占用利息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投资”100万元分得70万元利润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本文通过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合作投资型受贿”、借贷关系与受贿犯罪的区别等内容进行分析,对相关法理问题进行分析、概述。通过对不同类型受贿罪的分析,总结认定“合作投资型受贿”、正常借贷行为的方法和关键点,从而对本案王某某的行为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对本案的定性及结论。从行为本质、犯罪主观方面、受贿金额大小等几方面进行论述,最终得出王某某获利70万元“利润”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利润”扣除100万元资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后的数额的结论。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启示。通过分析本案,笔者给出在定性此类案件时的一些方式方法,并给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是受贿罪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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