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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TRIPS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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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畴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诉前救济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审判救济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行救济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司法监督

第六节 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体系

第二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价值取向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价值取向一:法律适用统一

第三节 价值取向二:司法救济平等

第四节 价值取向三:裁判公正合理

第五节 价值取向四:司法效率与司法效益

第六节 价值取向五:利益平衡

第三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司法规制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规制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重叠的司法规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责任竞合的司法规制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调

第一节 司法保护与国际保护的协调

第二节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协调

第三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私力保护的协调

第四节 司法保护各机制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

第一节 创新审判机制

第二节 完善辅助机制

第三节 增强司法能力

结 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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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入世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协议开始对我国生效,我国必须履行入世的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的一份重要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中地位最重要、作用最广泛的一个。TRIPS协议加速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进入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大环境中,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就不再是单纯的国内问题,而是成为一个国际问题。TRIPS协议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成员在其法律制度中应包含的执法措施,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司法。落实TRIPS协议的执法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近,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在加大对科技和文化投入、促进知识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知识的创造与运用提供持续的动力机制和有力的制度支撑,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历史性任务。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需求更加强烈。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是履行 TRIPS协议的要求,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传播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民事审判。本文立足于上述国际国内环境,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要素)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工程就是从系统构成认识出发,设计和实施一个整体,以求达到我们所希望得到的效果。系统工程的基本思想是坚持整体观念、统筹兼顾,运用有关优化分析的方法,实现整体功能的提高。按照系统工程的有关原理分析问题,应当坚持整体优化原则、协调有序原则、动态平衡原则和与时俱进原则。1
  为了应对TRIPS对于司法的要求,满足国内现实需要,更好地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本文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价值、协调、规制和保障等五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做什么、为什么做、如何做的问题。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本文首先确定理论框架,其次考察我国的实际做法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国外的有关做法,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厘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思路,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确定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架构,提出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本文按照系统工程的原理,以履行TRIPS协议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问题。本文在界定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确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实现的目标。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文从规制、协调和保障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即前言、正文五章和结论,共25万余字。
  前言部分回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化的进展,探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和我们的选择。
  第一章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畴。这一章主要界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畴,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系统工程运行的基础。这一章主要界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并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诉前救济、审判工作、知识产权的执行工作和知识产权的监督工作,等。
  第二章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这一章主要界定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以及各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对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标,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系统工程所应当达到的效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主要有: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执法、责任认定上的平等保护、裁判尺度上的公正合理、诉讼措施上的效率效益、纠纷解决上的利益平衡。
  第三章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制。这一章主要探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需要规制的情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外部性进行治理,以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规制主要包括对权利滥用的规制、权利冲突的规制、权利重叠的规制和对责任竞合的规制。
  第四章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调。这一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协调有序是系统工程实现既定效果的基本要求,它要求系统工程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协调,系统工程与外界有联系的要素之间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协调主要包括司法保护与国际保护之间的协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协调、司法保护与私力保护之间的协调、司法保护体系各机制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这一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法院审判机制上的保障、社会中介辅助机制上的保障以及法官司法能力上的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一系统工程,既需要硬件条件,也需要软件条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障就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软硬件条件。就软件条件来说,包括更新司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就硬件条件而言,包括创新审判机制和构建辅助平台。
  最后结论部分,本文指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司法如何应对TRIPS,需要基于TRIPS的视角,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因此,本文将落实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执法要求作为起点,同时也作为贯穿本文的一条主线。在司法保护应对TRIPS的过程中,衡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合理性”维度,需要立足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现实需要,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的实际状况出发,确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目标。本文重点围绕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深刻地反映出TRIPS应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审判,基础是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就是进行适度的规制适当的协调的过程,以最优的保障实现最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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