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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及背书连续性分析——宋某诉某县农行票据背书伪造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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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的焦点1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二、票据背书伪造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背书和背书伪造概念

(二)票据背书伪造的特征

(三)票据背书伪造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三、背书伪造与善意持票人权益的保护

四、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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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背书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名义,在票据上为背书行为的违法行为。票据背书伪造属于票据伪造中的一种,通常情况下票据伪造包括出票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的伪造,由于在票据伪造的实际场合中,承兑、保证伪造的情形比较少见,所以有关票据伪造的法律规制和学说论述都主要集中于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
  本文从案例着手,结合案情,论述了票据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及背书连续性问题。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及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本文所分析案例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的两个焦点,一个是伪造的背书签章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汇票背书连续性的认定。
  第二部分,票据背书伪造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的是票据背书及背书伪造的概念,总结出票据背书伪造的三个特征;其次对与背书伪造相近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如票据背书伪造与票据变造、票据背书无权代理、票据背书无权代行的区别。
  第三部分,背书伪造与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分析了英美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体系对背书伪造的不同规定,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提出受到《票据法》保护的有伪造背书的票据持票人,只限于善意持票人,对恶意持票人不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提示付款人是恶意持有票据,不应当得到《票据法》的保护。
  第四部分,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该部分先从票据法的规定着手,分析了票据背书的功能和行使方式,总结出背书连续性的四个要件。针对认定该票据背书连续的不同观点,结合案情,对涉案票据的背书进行了分析。在本案中,第二被背书人栏内没有签章,并不能否定前面签章之间的连续性,因此伪造人在第二背书人栏内签了“A”公司的印章,证明“A”公司已经成为该票据的背书人,不能再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上“A”公司的印章,提示票据并获得票据款项的支付,银行没有尽到审查票据背书的责任,其对票据背书人付款,是错误的付款,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部分,对该案的判决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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