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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窥仓至仓条款的隐性陷阱——从一则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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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二、案情

三、案件焦点

四、争议与分歧意见分析

(一)货运装港途中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二)对货运装港途中的损失买方能否索赔

(三)部分提货下保险责任是否终止

五、研究结论

(一)导致类似分歧的深层原因

(二)对策与出路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案件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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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规定保险责任期间的专用术语。它具体规定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的起讫,即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持续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仓至仓条款的特点也由此被定位为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理论界对其给予了极高评价。
  然而在实践中,仓至仓条款下的责任期间往往和保险利益、风险转移密不可分,致使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或交易方式,具体责任期间会不同,并且往往是悄悄缩短了仓至仓条款中承诺的最大责任期间。一般货运险客户很容易被其字面意思和夸大的特点所误导,高估它的充分性和严密性,忽视能对其具体承保期间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以致时常出现买了保险却得不到赔偿,利益得不到预期保障的现象。与此同时,保险人身陷不合理索赔的困扰,货运险客户利益受损、自觉委屈,在复杂的保险责任期间划分原则前茫然无措。
  本文结合甲进出口公司诉乙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通过分析仓至仓条款责任起讫理论与实践的不一致及海上保险中独特的保险利益原则对被保险人索赔权的影响,总结出导致造成类似纠纷的深层原因——仓至仓条款的隐性陷阱,同时探讨了在不同情况下买卖双方如何合理安排货物运输及投保,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利益,并试图为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纠纷寻找出路。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来写作:
  第一部分引出案由:甲进出口公司诉乙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二部分介绍案情:甲公司与法国丙公司按CIF术语签订了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条款含有仓至仓条款,丙公司在安排货物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发生事故造成部分货损,货物运抵目的港被卸入港属仓库里,甲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提货,该公司提出一批货物后,剩下的货物因为海潮全部受损。甲公司就此两部分货损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因此引发了该案件;
  第三部分笔者总结出该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货运装港途中损失是否赔偿;二是对货运装港途中损失买方能否索赔;三是部分提货下保险责任是否终止;
  第四部分对案中焦点的争议与分歧意见进行逐个分析,指出:焦点一中争议与分歧在于当事人对仓至仓条款中保险责任起点认识不同,不同贸易术语对仓至仓条款起点影响不同;焦点二中争议与分歧的在于被保险人对风险转移前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分析贸易术语的选用造成风险转移时间不同对保险利益的影响;焦点三中争议与分歧在于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不明确,通过分析仓至仓条款中的具体规定,结合实践的做法指明该问题需要一个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总结了产生类似案件中争议的根本缘由,即仓至仓条款本身具有隐性陷阱,文中列出三项:仓至仓条款本身的迷惑性、“宽进严出”的保险利益及利益不对等的终止条款。同时为避免类似问题频发提出目前比较实用的解决办法及彻底消除类似问题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投保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理论的发展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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