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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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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由、案情与焦点

(一)案由

(二)案情

(三)案件的焦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和规范分析

(一)法律价值取向

(二)法理分析

(三)实体规范分析

三、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价及实体和程序的重构

(一)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价

(二)实体规范之重构

(三)程序规范之重构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件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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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是在社会整体商业意识淡泊和商业规则贫乏的草莽年代发育出来的“早产儿”,虽具备商业组织法的基本框架结构,但内容过于陈旧和死板,立法时又过分考虑了中国特色,使公司成为一个意志永远只能由股东会才能表达的封闭团体,忽视和抹杀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把股东平等的原则仅仅落实在同股同权方面,对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原则支配公司的行为几乎不作任何节制,以致大股东滥权达到无法收拾的地步,法律的规范性大打折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阙如亦在情理之中。这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对待此类案件不是不予受理就是驳回起诉,使得诸多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受到很大损害。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次正式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中第183条就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然而,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略,对被告主体、诉讼程序、相关配套措施、善后事宜等未加明确,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因而,笔者从现实中的一个案例入手,尝试探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蕴藏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导,在对实体规范解析的基础上,对中国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加以点评和重构,期能抛砖引玉,于学术与实务,有所裨益。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从公司司法解散的定义入手,在考察境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指出本文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视角的原因及本旨。
  正文又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案情介绍。在对现实中发生的一个案例的案由、案情进行概述的基础上,指出了案件的焦点,即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其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了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第二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理论和规范分析。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司法解散的法律价值取向进行剖析,指出以“公平为基础,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当下中国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理论进行剖析,并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探寻该制度的正当性法源,指出法官应在关系合同理论的指导下,正确适用我国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最后,对该规定进行实体规范的解析,指出法官在裁判时应坚持人合性为主参照资合性的公司僵局判断标准,并秉持“审慎司法”之理念,尽可能维持公司之存续。
  第三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从公司僵局的界定和立法价值的考量这两个角度,对本案焦点进行评价,指出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以公平为基础,兼顾效率”的法律价值取向,又正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公司内部治理的深度和强度;其次是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两个维度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进行了实体规范的重构;最后是对该制度程序规范的重构,包括被告资格的明确、与强制收购股权制度的衔接以及与清算程序的对接。
  结语是对本文的一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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