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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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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一)一般公益的存在

(二)德国法上公益与重大公益的区别

(三)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定内涵

二、“程序形成公益”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益的不确定性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二)防范公益界定的恣意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三)公益的难以验证性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三、由立法程序确立明确的公益事项

(一)为何归于“立法权”?

(二)公益的形成不能概括授权于行政机关

(三)立法对公益事项的界定必须明确、具体

四、正当的行政程序保障公益事项的具体实施

(一)听证程序

(二)公用目的调查与咨询

五、司法对公益形成的有效控制

(一)公共使用阶段

(二)公用向公益的转换

(三)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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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利益在法律体系中包括一般公益与重大公益之界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应当是特指重大公益。公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从实体的角度对其界定是困难且难以形成统一共识的。“程序形成公益”是界定公益上的一个新思路,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因为公益的不确定性、难以验证性以及防范公益界定的恣意恰与现代程序理念相契合。
  “程序形成公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层内涵。
  立法意义上的“程序形成公益”是指公共利益应当经由立法程序形成具体、明确的公益事项,避免概括的行政授权;行政层次则指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如听证程序、公益目的调查与咨询程序等保证公益事项的具体实施;司法层次则是通过具体的个案实现公益的最终内涵,即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公益在个案中的具体衡量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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