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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一)一般公益的存在
(二)德国法上公益与重大公益的区别
(三)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特定内涵
二、“程序形成公益”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益的不确定性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二)防范公益界定的恣意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三)公益的难以验证性与现代程序特征的契合
三、由立法程序确立明确的公益事项
(一)为何归于“立法权”?
(二)公益的形成不能概括授权于行政机关
(三)立法对公益事项的界定必须明确、具体
四、正当的行政程序保障公益事项的具体实施
(一)听证程序
(二)公用目的调查与咨询
五、司法对公益形成的有效控制
(一)公共使用阶段
(二)公用向公益的转换
(三)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
结 语
参考文献